中宁县人民检察院
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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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,被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。
据悉,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,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,提供其本人及其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存入涉案资金,并将吸收的资金转出或借贷他人。
经审判认为,陆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,提供资金账户掩饰、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,构成洗钱罪,依法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【检察官说法】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,主要是指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提供资金帐户的;
(二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(三)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【检察官提醒】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,比如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,如果明知转账的款项来源不当仍提供帮助,则可能会涉嫌洗钱犯罪。预防犯罪要领:
(一)远离网络陷阱,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;
(二)积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;
(三)不向他人出租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、基金账户、股票账户、银行账户等;
(四)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提现或转账;
(五)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。
(文/第二检察部 王俊艳 万粉香)